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花簡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第5款之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論處,又被告因居住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徵兵處理,其雖2次未依花蓮市公所之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徵兵檢查,然該2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因被告居住處所遷移未依規定申報而多次無故不到,應為單純一罪,併此敘明。又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詐欺、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2月確定,嗣上開四罪刑經法院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並於96年7月16日因縮行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曾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之前案紀錄,又再次為避免入營服役,居住處所遷移無故未申報,對徵兵處理所增加之行政負擔,影響國家兵力動員,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