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戊○○
乙○○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原告 林明儀
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被告丁○○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黎惠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