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 向多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煜堂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05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101年10月29日更正為10,395,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2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101,056元,尚欠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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