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46號上訴人 許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宇辰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54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萬8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