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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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1號抗告人 吳濬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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