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顧慶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古裕聆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潔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