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198號債權人 賴世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盛發生機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因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合夥契約書)不符)。㈡陳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完整釋明資料。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9月19日」起算是否有誤?(若依合夥契約書所載契約期限為5年,契約起始日為107年9月20日)。」,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