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中華民國社會保險促進協會( 邱顯欽 )被告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均係在台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