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11號原告乙○○
村52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被告甲○○
2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均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首頁第一行審判機關裁判類別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宏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