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47號聲請人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代理人 施立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智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如是,『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