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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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核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二份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可以採信,應定其應執行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雖均得易科罰金,惟該二罪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其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即不能再適用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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