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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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12號聲請人 蔣志平 (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董事會之董事長)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原名財團法人東南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民國97年3月18日第13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推選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97年5月16日第13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爰檢附變更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東南技術學院捐助章程、變更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董事會第13屆第1次會議紀錄、第13屆第2次會議紀錄、簽到單、教育部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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