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四六三九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