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四七四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件聲請人係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刑期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終了而出監,本院無從將受刑人交付保護管束,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