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9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家鈞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吳家鈞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證號之「UNDERARMOUR」、「Puma」、「adidas」、「NIKE」之商標名稱及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美商 昂德 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德商 阿迪 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聲請書誤載為美商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應予更正,下稱耐克創新公司)等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並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吳家鈞亦明知其於民國107年3月下旬某日,在位於臺南市佳里區某處之佳里夜市,經其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某成年友人所交付供抵債所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分別係仿冒前開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及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犯意,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同年4月6日下午6時許,在其擺設位於高雄市○○區○○街之「美興夜市」之攤位上,公開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之商品,並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0元至390元不等之價格,擬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日下午11時許(聲請書誤載為6時30分許),為警接獲檢舉據報前往上開夜市調查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吳家鈞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上衣共計
144件等物,並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分別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家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7至9頁;偵卷第10至12、17、18頁;智簡卷第36至39頁),核與檢舉人 陳彥百 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3、14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21張、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昂德亞摩公司委託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7年4月20日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冒昂德亞摩公司所有商標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鑑定人之鑑定能力證明書、彪馬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4月13日及同年5月18日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仿冒彪馬公司所有商標衣物之鑑定報告書、阿迪達斯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4月13日及同年5月23日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仿冒阿迪達斯公司所有商標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7年4月30日提出之陳報狀、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二編3所示仿冒耐克創新公司所有商標衣物之「NIKE」產品鑑定書及查獲被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檢視表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18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0至22、24至31、52至61、63至74、76、79至81、83至85、92至94、97至100、104至110頁、偵卷第25、27、29、31、33、35、37、39、41、43、45、47頁),復有被告所陳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上衣共144件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堪採認。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洵堪認定。
二、至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案由欄原記載「上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一節,此部分記載,業經檢察官另行具狀更正在案,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13日橋檢 榮金 (立)107偵9839字第1089018430號函暨所檢附該署108年5月9日107年度偵字第983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在卷可憑(見智簡卷第45、47至49頁),故本院自得就本案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數商標權人之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明知其因前述緣由而取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商品,竟僅為貪圖個人不法私利,在前述地點,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前述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擬販售他人牟利,足資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並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尚短,其所陳列販賣仿冒商品數量尚非甚鉅,以及本案受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獲利益之程度及本案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以及其自陳目前從事安裝電信電路工作、月薪約2、3萬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智簡卷第39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上衣共計144件等物,經鑑定確分別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業如前述,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則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宛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商標名稱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號│圖樣││審定號││商品│├─┼─────┼────┼────┼───────┼─────┤│1│UNDER│美商昂德│00000000│111年3月15日│衣服等│││ARMOUR圖樣│亞摩公司│││││├─────┤├────┼───────┼─────┤││UNDER││00000000│111年3月15日│衣服等│││ARMOUR字樣│││││├─┼─────┼────┼────┼───────┼─────┤│2│PUMA圖樣│德商彪馬│00000000│109年11月15日│衣服等││├─────┤歐洲公開├────┼───────┼─────┤││PUMA字樣│有限責任│00000000│116年1月31日│衣服等││││公司││││├─┼─────┼────┼────┼───────┼─────┤│3│阿迪達斯圖│德商阿迪│00000000│117年1月31日│衣服等│││樣│達斯公司│││││├─────┤├────┼───────┼─────┤││adidas字樣││00000000│117年1月31日│衣服等││├─────┤├────┼───────┼─────┤││adidas字樣││00000000│111年10月31日│衣服│││及圖樣│││││├─┼─────┼────┼────┼───────┼─────┤│4│NIKE字樣及│荷蘭商耐│00000000│108年9月30日│衣服│││圖樣│克創新有│││││├─────┤限合夥公├────┼───────┼─────┤││NIKE圖樣│司│00000000│108年9月30日│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等商品│└─┴─────┴────┴────┴───────┴─────┘附表二:
┌──┬────────────────┬────┐│編號│扣押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UNDERARMOUR商標及圖樣之上衣│伍拾貳件│├──┼────────────────┼────┤│2│仿冒adidas商標及圖樣之上衣│陸拾參件│├──┼────────────────┼────┤│3│仿冒NIKE商標及圖樣之上衣│貳拾壹件│├──┼────────────────┼────┤│4│仿冒PUMA商標及圖樣之上衣│捌件│├──┴────────────────┼────┤│合計│壹佰肆拾│││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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