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3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洪世詮 即 洪振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肆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