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原告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陸榆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華 、 陳梅珍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6,837元【計算式:2,780,512元(遺產總額)×1/3(原告主張之應繼分)=926,8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