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宙股被告藍仁富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04、640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9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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