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87號抗告人 李陳藤 相對人 李溪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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