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554號聲請人 盧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鄧茂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55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抗告人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更正為「抗告人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或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後」,惟查原裁定上開記載係依聲請人之聲請而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燁真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