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9號上訴人 林慧美
吳招娣 許富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卓林訪櫻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949元(計算式:
〈每月369元×12月×10年=44,280元〉+〈每月3,319元×12月×10年=398,280元〉+〈每月2,458元×12月×10年=294,960元〉=737,520元),加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分別連帶給付2,666元、23,992元、17,771元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81,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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