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73號原告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被告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