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20號聲請人 何榕庭
何欣 迎上列原告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㈠未列被告姓名、住所㈡未提出臺中市○○段○○○○號及其坐落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㈢起訴狀未有具狀人之簽名或蓋章;致被告不明,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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