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告 古仁群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盧健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就原告於起訴狀所載日期交付現金與被告及兩造之間有消費借貸合意之事實,提出調查證據之聲請,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前段、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2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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