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春英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曾擔任「祐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請分別陳報上開兩家公司於聲請更生前五年之營業期間,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如於聲請更生前五年間已停業,請陳報停業時間或廢止時間之相關證明。
2.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之全部車輛,並請提出汽車行車執照。
3.提出聲請人父親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4.提出與聲請人共同扶養父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5.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條列式列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6.陳報聲請人及其父親所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7.提出聲請人父親額外生活費用(看護費、醫療費、營養品等費用)支出之單據及佐證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N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