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蔡鴻燊 被告 陳俊聖 (原名 陳俊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