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黃善凱 被告藝鼎鑫建設有限公司
鼎義石材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900元(即系爭房屋109年度之課稅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