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506號債權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債權人 鄭耀森 債權人 魏麗珍 債權人 紀貴鳳 前列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耀森、魏麗珍、紀貴鳳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奇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為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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