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498號債權人 張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