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 柯耀庭 相對人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柯耀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潤公司)已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帳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富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富潤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108年5月31日彰院曜民慧108司司23字第1081000124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3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載內容雖有違誤,於本件聲請不生影響。另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富潤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單、帳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冊、本院107年7月18日彰院曜民慧107司司45字第1079003564號函等件為證,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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