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503號債權人 謝溫 長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正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瓦斯管線、鋼架屋、頂樓太陽能、其他附屬設備折舊後剩餘價值100萬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