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潮湖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壹玖壹公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捌伍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潮湖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4日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3、14、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4191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0.8532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3、14、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又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一包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之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鑑驗書在卷可查(毒偵字第290號卷第86頁、97頁),扣案物既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之海洛因一包之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