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債權人 張鎮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嘉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本件聲請狀內未見臺端證物名稱所敘之「錄音及譯文」
,應提出譯文。又台端當事人欄誤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編號,應具狀更正。
㈢又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是否有誤?因依
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告訴人張鎮芳部分⑴幫忙施做法術–交付30萬⑵投資–交付30萬⑶商借10萬。上述情形⑴⑵與聲請狀內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不相符。
㈣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