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王承淮 被告 張清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8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