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恩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就蔡恩生被訴涉犯毀損罪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恩生因毀損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然本案就被告蔡恩生被訴毀損罪部分,因告訴人 蔡炳坤 、 張雅惠 於111年3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而有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裁定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