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儀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駱源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柒仟叁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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