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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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80號原告 陳回德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楊詠勝 賴怡儒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李義璋 」記載,應更正為「李易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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