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調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壹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吳明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2小包,經送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吳明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9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認有繼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全案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2小包(驗前淨重0.131公克、0.069公克,驗後淨重0.121公克、0.0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
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4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份可佐,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