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號
上訴人聯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 林財富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