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勞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上訴人 盧明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 律師
蔡郁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黃佩韻
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