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11號

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楊絮

被告 吳于鈺吳婉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39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0322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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