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志明
相 對 人 游志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民國99、100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聲請人99、100年度之所得
金額均為新臺幣0元,名下亦無財產,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另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
清償債務事件,現由本院以102年度壢小字第414號事件審
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且從形式上觀
察,聲請人之主張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
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