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58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宇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振宇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受刑人陳振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8日│99年4月26日│99年5月5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9年度│新竹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偵字第3310號│偵字第6136號│度偵字第5621號│├───┬────┼────────┼────────┼────────┤││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2│99年度審易字第90│100年度中簡字第││││98號│0號│892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26日│100年1月11日│100年4月25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2│99年度審易字第90│100年度中簡字第││││98號│0號│892號││判決├────┼────────┼────────┼────────┤││判決│99年8月26日│100年1月11日│100年5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99年度│新竹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執助字第2551號(│度執緝字第476號(│度執字第7280號(│││編號1~3、5已定│編號1~3、5已定│編號1~3、5已定│││刑為1年5月)│刑為1年5月)│刑為1年5月)│└────────┴────────┴────────┴────────┘┌────────┬────────┬────────┬────────┐│編號│4│5││├────────┼────────┼────────┼────────┤│罪名│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9日│98年10月1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595號│偵緝字第2082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50號│307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22日│100年10月26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50號│307號│││判決├────┼────────┼────────┼────────┤││判決│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739號│度執字第14584號(│││││編號1~3、5已定│││││刑為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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