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2號抗告人甲○○相對人 劉耘綪 原名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1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劉以全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