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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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9915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徐德勝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促 字第 39915 號其他文書(97.07.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岡小 字第 678 號(9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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