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仟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