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峻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敦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