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峻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敦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