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戊○○、丁○○、丙○○、己○○拍賣抵押物事件即98年度司拍字第1047號,經本院98年度抗字第176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 陳建志 前於民國90年
5月17日以台北縣中和市○○段785、827地號及3419號建號之不動產,向聲請人前之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原所有權人陳建志對聲請人負債1,980,18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原所有權人陳建志業已死亡,而相對人戊○○等人已提出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經本院於98年9月
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相對人戊○○等是否業已拋棄繼承?若是,請補正相對人姓名地址及其記事欄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98年9月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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