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5月18日具狀提起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本件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5月18日具狀提起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本件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