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95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吉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吉霖犯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黑色手套1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吉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7月10日上午6時許,至高雄市○○區○○○街○○號李○○住處,雙手戴黑色手套,攀爬外牆踰越牆垣後自4樓穿越窗戶安全設備侵入該住宅欲竊取財物。嗣於同日上午10時許遭屋主李○○發現楊吉霖躺臥在4樓樓梯處睡覺報警而竊盜未遂,警方據報前來當場逮捕楊吉霖,並扣得上開黑色手套1雙,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3頁、偵卷第10至11頁、審易卷第19頁反面)。
㈡證人李○○於警詢之指證(見警卷第4至5頁)。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12張(見警卷第15至19、21至26頁)。
㈣扣案黑色手套1雙。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
」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而「窗戶」具有防盜之作用,應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其他安全設備」(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547號、45年台上字第144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實施上開竊盜犯行,先以攀爬住宅外牆踰越牆垣方式至被害人住處4樓後,復從窗戶穿越侵入行竊,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11頁),則上揭方式既以攀爬外牆、及穿越窗戶使該窗戶失其防盜作用,自屬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無疑,起訴意旨所認被告係犯踰越門扇之加重竊盜條件,尚有誤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1款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又被告雖已著手上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尚未得手,其犯罪行為尚屬未遂,爰就其所犯上述加重竊盜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常管道獲取財物,率爾任
意竊取他人財物,明顯漠視他人權益,其以攀爬住宅外牆穿越窗戶侵入住宅行竊方式,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居住安全,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而被告前於102年間因犯竊盜犯行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707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甫於104年12月30日緩刑附保護管束期滿(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竟不思悔悟再為本件犯行,量刑自不宜過輕;惟被告事後尚知坦承犯行,本件竊盜尚未得手之際即已為警查獲,造成被害人損失亦屬有限,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智識程度暨其自述係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鷹架工、身體狀況良好、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尚有一幼女需撫養之生活情形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黑色手套1雙,被告坦承為其所有,其雖於審理時辯稱僅放置在口袋未拿出使用云云,惟被告確曾戴扣案手套為本件竊盜犯行,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已如上述,仍認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犯罪使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第2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